据了解2015年按市政府要求安排相关专家进行过证明,专家给出定见:1. 工程坐落于民兴河河道中心,对河道行洪发生潜在阻止,参加会议的专家以为不符合《河道管理条例》和《防洪法》要求;2. 本工程结构归于大体积混凝土结构物件,易发生非结构性受力的缩短裂缝,严重影响其正常运用功用和耐久性,即运用处理后,后期运用的过程中仍有很大可能会发生开裂问题,难以从根本上管理;3. 工程建造时未考虑到河海交汇区域沉积物的影响,如重启用本项目需添加臭氧管理办法,对新建造施进行防腐处理,且设备已多年停用,需对河道内绝大部分体系设备、管道来替换,由此会发生较大费用。综上所述,因为喷泉运用率低、费效比差,所以不适合修正。